有僱用申請外勞雇主,應留意外勞移工的定期健康檢查日,須在外國人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的前後 30 日內,安排至指定醫院做定期健檢,違反規定最高可處 30 萬元罰鍰。現行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國人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入國健檢;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 3 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則應安排「定期健檢」。 該辦法第 11 條亦有規定,外國人因轉換或工作,或是機構變更負責人等其他重新核發聘僱許可的狀況,若已超過 1 年未接受健檢者,雇主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次日起 7 日內辦理「補充健檢」。但若有不合格項目,雇主應於移工完成治療、收到複檢診斷證明次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送衛生局備查,如超過期限一樣會有罰則。
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的規定,可依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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