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介紹
隨著臺灣社會邁入高齡化,少子化與人口老化問題日益嚴重,許多家庭面臨照顧失能或失智長者、身心障礙親屬的沉重負擔。為了協助這些家庭減輕經濟壓力,政府自 108 年度起在綜合所得稅中增設「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讓有實際照顧需求的家庭在報稅時可享有每人每年 12 萬元的定額扣除額,進一步減輕租稅負擔。
適用對象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列報扶養的親屬,只要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需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未符合排富條款的條件,即可申報。簡單來說,只要家中有需要長照的親人,不論是聘請外籍看護、使用長照服務、入住長照機構,甚至自行照顧,都有機會適用。
申報條件與所需文件
聘僱外籍看護工:須檢附課稅年度內有效的聘僱許可函。通常是透過合法仲介聘用移工,協助照顧失能親人。
自行照顧失能親人:需準備下列其中之一的證明文件:
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的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 課稅年度內醫師開立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課稅年度前被核定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至第 8 級,且連續 6 個月、每個月至少使用一次長照服務的收據影本
- 課稅年度有效的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附臨床失智症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的資料
使用長照服務:只要有一張有效繳費憑證,載明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失能等級、特約服務機構等資料,即可作為申報依據。包括居家照顧、日間照顧、輔具補助、喘息服務或交通車接送等服務都適用。
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如安養中心、護理之家或團體家屋等,課稅年度內累計入住達 90 日以上,提供繳費收據影本即可,收據需註明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床位類型。若是全額由政府補助,則需附上地方政府核發的安置公文或其他證明文件。
排富條款(排除條件)
並非所有家庭都能申報長照扣除額,政府為將資源集中給中低所得家庭,設有以下排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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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者(含 20%、30%、40% 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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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採 28% 單一稅率課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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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門檻者
符合上述任一條件者將無法申報。
扣除金額與減稅效果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採定額扣除,每人每年新臺幣 12 萬元。舉例來說,若家中有一位失能親屬,符合資格即可扣除 12 萬元;若有兩位符合資格者,則可扣除 24 萬元。扣除額直接從綜所稅的課稅所得中減除,對中低收入家庭有顯著的減稅效果。
申報流程與注意事項
報稅前,建議民眾先確認自己或家人是否符合資格,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報稅期間(通常是每年 5 月),可透過線上報稅系統或親自前往國稅局辦理。為避免遺漏或誤報,可提前查詢國稅局「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長照專線 1966 洽詢。
結語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是政府體恤家庭照顧者辛勞的重要政策,透過稅制減輕家庭負擔,不僅有助於提升家庭的經濟穩定,也展現社會對失能者及其家庭的支持。民眾如家中有需要長期照顧的親屬,務必留意報稅時的申報資格與文件準備,把握每年報稅期間,善用這項政策,為家庭爭取應有的稅務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