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派員評估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達中度需求強度者。
    2. 年滿2歲未滿65歲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者。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4.未領有政府相關居家照顧服務補助、傷病住院看護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者。    
    5.未入住安養或養護機構、護理之家(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6.未就學者,唯如其就學時需照顧者陪伴、協助如廁、進食,經評估專案核定。
    7.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看護工者。    
    8.未達中度需求強度但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確實需由他人照顧日常生活且領有重度以上
      身心障礙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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